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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解读五

    2014-03-03 00:00:00   来源:   作者:  点击:

    《干部任用条例》解读之五

     

    9、《干部任用条例》在从严管理干部方面的新措施

    从严治党、从严管理干部,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又对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修订后的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着力落实这些要求,进一步严格选拔条件、严密选拔程序、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,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了纪律要求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:一是明确规定有跑官、拉票行为的干部和“裸官”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。二是对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、内容等进行了规范,规定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,以利于群众监督。三是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,规定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,一年内不安排职务,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,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,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。四是进一步充实了“十不准”纪律要求,明确不准超职数、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或者滥设职务名称、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,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、年龄、工龄、党龄、学历、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,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、考察、酝酿、讨论决定任免干部,不准私自泄露动议、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考察、酝酿、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,等等。同时就干部交流明确提出,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,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。五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,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,严肃责任追究,特别是强化了党委(党组)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、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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